一、對呂留良孫輩心有不忍,從寬免死,改判流放

(雍正下諭旨對呂留良進行開棺戮屍,並進行滅族。他怕過於殘酷,所以下令讓全國所有學生“人人過關”表態。結果在高壓下,又有誰敢公開說不同意呢?雍正以全國學生一致擁護來證明這個判決是公正至當的。但終久害怕輿論譴責,才下了這個諭旨,免去呂留良孫輩殺頭之罪(其中有不少兒童)。但終於未能平息社會輿論。後來使出現了呂留良孫女呂四娘刺殺雍正的民間故事,以表示對雍正的不滿。——編者)

【原文】

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諭內閣:呂留良治罪之案,前經法司、廷臣、翰詹科道及督撫、學政、藩臬、提鎮等合詞陳奏,請照大逆之例,以昭國憲。朕思天下讀書之人甚多,或者千萬人中,尚有其人謂呂留良之罪不至於極典者。又降旨令各省學臣遍行詢問各學生監等,將應否照大逆治罪之處,取具該生結狀具奏。其有獨抒己見者,令自行具呈學臣為之轉奏,不得阻撓隱匿。今據各省學臣奏稱,所屬讀書生監,各具結狀,鹹謂呂留良父子之罪,罄竹難書,律以大逆不道,實為至當,並無一個有異詞者。普天率士之公論如此,則國法豈容寬貸。呂留良、呂葆中供著戮屍梟示,呂毅中著改斬立決。其孫輩俱應即正典刑,朕以人數眾多,心有不忍,著從寬免死,發遣寧古塔給與披甲人為奴。倘有頂替隱匿等弊,一經發覺,將浙省辦理此案之官員與該犯一體治罪。呂留良之詩文書籍,不必銷毀;其財產令浙江地方官變價充本省工程之用。

【譯文】

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內閣下達諭旨:關於呂留良治罪一案,以前經過司法部門、朝廷大臣,翰林、詹事、科道等在京官員,以及外省的總督、巡撫、學政、藩司、臬司、提督、總兵等文武官員,共同表態奏報,一致請求按大逆罪處治,以彰明國法。但是朕想到天下讀書人很多,或者在千萬人當中,也會有人認為呂留良的罪過不至於處此極刑,所以又降下諭旨,讓各省學政對各級學校中所有的秀才、監生逐一調查,詢問他們對呂留良是不是應該定大逆罪。讓每個學生都寫出書麵意見,簽名上報,統計人數上報。其中如有不同意見的,可以讓他單獨寫出意見書,交給學政,由學政轉呈,任何人不準隱瞞阻撓。現在據各省學政報告說,所屬的秀才、監生等,每人都填寫了意見書,一致認為呂留良父子的罪行罄竹難書,處以大逆罪,實在是非常合適的,並沒有一個人提出異議。普天下的公共輿論既然這樣,那麽國法豈能容許對他寬大嗎?呂留良、呂葆中都應開棺戮屍,割下腦袋來示眾;呂毅中可改為殺頭,立即執行。至於呂留良的孫子輩,都應當殺頭,朕以為人數過多,心中很為不忍,可以從寬免死,發配往寧古塔,給邊防將士當奴隸。如果有冒名頂替隱藏不去等作弊的,一經查出,就把浙江省承辦這件案子的官員和該犯人同等治罪。呂留良的詩文書籍,不必銷毀;他的家庭財產,命令浙江地方官員變賣,收入充當本省工程經費使用。

二、嚴鴻逵、沈在寬諸人應淩遲處死,戮屍梟首示眾

(這一道諭旨,宣布了對呂留良的學生嚴鴻逵等人及其家族處理決定,使這件曆時三年多的文字獄大案告一段落。從中可以看出古代滅族刑法的殘酷和牽連之廣。但這份諭旨所涉及到人員,還隻限於和呂留良有關的一小部分人。至於本書前邊奏章所載的散布謠言的太監、犯官等人,均另有上諭處理。如果加在一起,受禍的人數就會更加驚人了。——編者)

【原文】

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七日,刑部等衙門議奏:逆賊嚴鴻逵梟獍性成,心懷叛逆,與呂留良黨惡共濟,誣捏妖言實,覆載所難容,為王法所不貸。嚴鴻逵應淩遲處死,已伏冥誅,應戮屍梟示。其祖父、父、子孫、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,男十六歲以上,皆斬立決,男十五以下,及嚴鴻逵之母、女、妻、妾,子之妻妾,俱解部,給功臣之家為奴,財產入官。沈在寬傳習呂留良、嚴鴻逵之邪說,猖狂悖亂,附會詆譏,允宜速正典刑淩遲處死。其嫡屬等均照律治罪。又呂留良案內黃補庵,自稱私淑門人,所作詩詞,荒唐狂悖;車鼎豐、車鼎賁,刊刻逆書,往來契厚;孫用克陰相援結,周敬輿甘心附逆,私藏禁書。黃補庵應擬斬立決,妻妾子女給功臣之家為奴,父母、祖孫、兄弟流二千裏。車鼎豐等俱擬斬監候。又呂留良案內被惑門徒房明疇、金子尚,應革去生員,杖一百,僉妻流三千裏。陳祖陶、沈允懷、沈成之、董呂音、李天維、費定原、王立夫、施子由、沈鬥山、沈惠候、沈林友,應革去教諭、舉人、監生、生員,杖一百,徒三年。朱霞山、朱芷年,從學嚴鴻逵時,年尚幼小;張聖範、朱羽采令伊等幼子從沈在寬附學訓蒙,審無與沈在寬交好之處,應無庸議。得旨,嚴鴻逵著戮屍梟示,其孫著發寧古塔,給與披甲人為奴。沈在寬著改斬立決,黃補庵已伏冥誅,其嫡屬照議治罪。車鼎豐、車鼎賁、孫用克、周敬輿,俱依擬應斬著監候,秋後處決。房明疇、金子尚俱著僉妻流三千。陳祖陶等十一人,著以杖責完結。張聖範、朱羽采、朱霞山、朱芷年著釋放。

【譯文】

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七日,刑部等衙門議奏,逆賊嚴鴻逵梟獍成性,心懷叛逆之心,與呂留良黨惡相互幫助,誣蔑捏造妖言,實在是天地難容,王法所不能夠寬貸的。嚴鴻逵應淩遲處死,已經死了,應戮屍梟首示眾。他的祖父、父子、子孫、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,男的十六歲以上全部斬立決。十五歲以下及嚴鴻逵的母女、妻妾、姊妹兒子的妻妾,都解往刑部,給功臣之家為奴,財產歸入官府。沈在寬傳播呂留良、嚴鴻逵之邪說,猖狂悖亂,附會詆譏,應當速正典刑,淩遲處死,其嫡親家屬均按律條治罪。另外,呂留良案內的黃補庵,自稱私淑弟子,所作的詩詞,荒唐狂悖。車鼎豐、車鼎賁刊刻叛逆書籍,往來很投合深厚;孫用克暗中相互支援勾結,周敬輿甘心情願附從逆黨,私藏禁書。黃補庵應擬斬立決,妻妾子女給功臣之家為奴,父母、祖孫、兄弟流放二千裏。車鼎豐等都擬斬監候。再有,呂留良案內被**的門徒房明疇、金子尚應革去生員的功名,杖責一百,與他們的妻兒一起流放三千裏。陳祖陶、沈允懷、沈成之、董呂音、李天維、費定原、王立夫、施子由、沈鬥山、沈惠候、沈林友應革去教諭、舉人、監生、生員功名,杖責一百,三年徒刑。朱霞山、朱芷年從學嚴鴻逵時,年紀還很小,張聖範、朱羽采、令伊等小孩子跟沈在寬學習訓蒙,審查沒有與沈在寬交好的地方,應不予論罪。接到聖旨後,嚴鴻逵應戮首示眾,其孫則發配寧古塔給軍人做奴隸。沈在寬改判斬立決。黃補庵已死,其嫡親家屬按刑部已擬定的治罪。車鼎豐、車鼎賁、孫用克、周敬輿全都按照擬定的,應判斬監候,秋後處決。房明疇、金子尚連同妻兒一起流放三千裏。陳祖陶等十一人著以杖責結案,張聖範、朱羽采、朱霞山、朱芷年予以釋放。

乾隆上諭:淩遲處死

一、將攻擊先王的曾靜、張熙緝拿進京

(雍正於十三年八月病死,由其子弘曆嗣位,第二年,改年號乾隆。乾隆登基後不過一個多月,即下令逮捕曾靜、張熙進京。這個諭旨中,聲稱依據雍正處死呂留良的先例,即攻擊朕自身尤可原諒,攻擊父王的逆賊絕不允許存之於世上。那麽乾隆當了皇帝後,亦絕不允許攻擊雍正的人活在世上。從這已看出,乾隆決心處死曾靜、張熙。但乾隆所說的理由決不是其真實思想,如果乾隆是效法雍正,那麽又怎麽能違背雍正寬大曾靜的做法呢?是很值得玩味的。——編者)

【原文】

雍正十三年十月初八日,上諭。曾靜大逆不道,雖置之極典,不足蔽其辜,乃我皇考聖度如天,曲加寬宥。夫曾靜之罪不減於呂留良,而我皇考於呂留良則明正典刑,於曾靜則屏棄法外者,以留良謗議及於皇祖,而曾靜止及於聖躬也。今朕紹承大統,當遵皇考辦理呂留良案之例,明正曾靜之罪,誅叛逆之渠魁,泄臣民之公憤。著湖廣督撫,將曾靜、張熙即行鎖拿,遴選幹員,解京候審,毋得疏縱泄漏。其嫡屬交與地方官嚴行看守,候旨。

【譯文】

雍正十三年十月初八日又諭:曾靜大逆不道,雖然被處極刑,但也不足以遮掩他的罪行,隻是我父皇聖度如天,找理由加以寬恕罷了。曾靜的罪惡,不比呂留良小,而我父皇對呂留良則明正典刑,對曾靜卻施恩法外。是因為呂留良誹謗的議論涉及到皇祖了,而曾靜隻涉及到了父皇。現在朕繼承大統,應當遵照父皇辦理呂留良案的例子,來處理曾靜的罪行,誅殺叛逆魁首,以泄臣民之公憤。特令湖廣總督、巡撫將曾靜、張熙立即進行鎖拿,挑選得力官員,押解進京,聽候審判,不得疏忽放縱和泄漏,其嫡親家屬交與地方官員嚴加進行看守,等候聖旨。

二、將大逆不道的曾靜、張熙淩遲處死

(這道處死曾靜、張熙的諭旨,使曆時七年之久的曾靜遣徒張熙投書案,最後降下帷幕。由於雍正曾下過諭旨寬大曾靜,其中說過“將來子孫,不得追究誅戮”的話,乾隆雖然沒有遵照雍正的話去做,但也不能不加以理睬。所以這裏也重提了一下,而歸之於兩種不同處理辦法,在天理人情上說未嚐不是一致的。並且處死曾靜,乃是順乎全國億萬臣民的人心。以此來避免被人們當作議論的口實。——編者)

【原文】

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,諭刑部。曾靜、張熙,悖亂凶頑,大逆不道。我皇考世宗憲皇帝,聖度如天,以其謗議,止及聖躬,貸其殊死。並有“將來子孫,不得追究誅戮”的諭旨。然在皇考當日,或可姑容;而在朕今日,斷難曲宥。前後辦理雖有不同,而衷諸天理人情之至當,則未嚐不一;況億萬臣民所切骨憤恨,欲速正典刑。於今日者,朕又何能拂人心之公惡乎?曾靜、張熙著照法司所擬,淩遲處死。

【譯文】

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,下諭旨給刑部。曾靜、張熙,悖亂凶頑,大逆不道。我父皇世宗憲皇帝,聖人的度量如天一樣大,以為他們的誹謗隻限於皇上一身,而免去他們死罪。並且寫了“將來朕的子孫,都不準追究這事而對他們實行殺戮”的諭旨。然而,在父皇在世的時候,或者可以對他們寬容;而在朕即位的今天,則斷難寬恕他們。這樣前後處理辦法雖然不一致,但是從天理人情上的恰當上來講,並沒有什麽不一致的地方。況且全國億萬臣民,對他們都恨之入骨,想早點對他們明正典刑。從今天來講,朕又怎能違背人心中的公憤呢!所以對曾靜、張熙,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擬定的刑罰,把曾靜和張熙淩遲處死。

(全書完)